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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贫困生资格认定标准(一)、认定范围院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读普通专科生(含:五年制的四、五年级学生)。
2、(二)、贫困生资格认定国家标准 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学生;2、 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家有危重病人,家庭无经济来源的学生或身患残疾的学生,须由所属乡镇或街道单位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3、 除国家规定的抚恤金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烈士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须由所属乡镇或街道单位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4、 家庭年收入为家庭所在地居民最低平均生活水准线以下的城市下岗职工子女,下岗职工应由所在居委会开具证明,单位效益不好的应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5、 农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000元的学生,须由所属乡镇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6、 因家庭发生突然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7、 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因患严重疾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3、二、贫困生资格认定标准分为贫困和特别贫困两个档次(一)、贫困生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贫困。
4、贫困生比例一般不超过学生人数的20%。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贫困的参考条件:1)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农村学生;2) 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3) 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4) 直系家属长期患病治疗的;5) 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6) 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7) 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子女;8) 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6、(二)、特困生 完全无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贫困。
7、特困生比例一般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困的参考条件1) 烈士子女;2) 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3) 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4) 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5) 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6)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7) 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8) 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8、四、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或特困): 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正,如:吸烟、酗酒、大吃大喝等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2、 存在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如购买电脑等高档电器、高档手机、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节假日、假期经常到处旅游;3、 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4、 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违反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者;5、 因个人学习不努力在学年内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不及格者;6、 被学校通报批评3次以上(含3次)者;7、 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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