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行贿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项目,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外,已“收入囊中”的工程利润怎么办?在高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南京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王某某单位行贿案中,除利润中的500余万元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外,尚结余4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5月11日,此案入选省检察院发布的全省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典型案例。
“企业要想走得远,还是要依法守规经营。你们虽然处理了我,但同时也是拯救了我……”今年3月,高淳区人民检察院在回访涉案单位时,南京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感慨地表示。而王某某之所以发出这样的感慨,还要从数年前的一场工程招标说起。
2016年,王某某听说南京市某区交通局马上要发布一个路灯项目的招标公告,该工程预期利润颇丰。为了能够在竞争激烈的招标过程中“脱颖而出”,他找到自己的老乡,也就是该区交通局相关负责人张某。张某手上掌握着有相当“含金量”的评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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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向张某许诺,如果张某通过职权帮助王某某的公司中标工程,将来会分给张某一部分“利润”作为回报。张某欣然答应。之后,张某利用其担任业主评委的职务便利,为王某某的企业打了高分,成功帮助王某某中标。事后,王某某果然依约向张某等人行贿452万元。
一个要项目,一个要好处,王某某和张某初次合作便尝到了甜头。渐渐地,二人之间形成了以权力和利益为纽带的“伙伴”关系。2017年,张某再次通过上述方式,帮助王某某运作中标另外两个工程。王某某陆续又给了张某110万元好处费。
2020年6月,监委通过核查线索发现王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将王某某留置调查。2020年9月,监委以王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高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王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为了中标工程项目,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单位行贿罪。
“但摆在面前的问题是,该公司通过行贿方式中标工程,其实际获利是多少?应追缴的违法所得是多少?”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说。
随后,检察官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通过询问公司财务人员、调取公司记账凭证等,查明涉案工程经营成本共计5000余万元,进而确认王某某行贿的违法所得为900余万元。鉴于王某某已将利润中的500余万元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因此尚结余400万元违法所得在公司。
经检察官释法说理,王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向检察机关退出剩余400万元的违法所得。检察机关考虑本案具有自首、立功、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公司仍有大量在建的市政民生工程,为降低办案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依法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王某某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12月,检察机关对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王某某以单位行贿罪提起公诉。2021年4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罚金150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王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400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此外,检察官结合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存在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精准制发了检察建议。
王某某拿着检察建议书,感慨万千地说:“以前我总想着走捷径,但自从被司法机关处理以后,我意识到,只有守住底线、合法合规经营,企业才能走得更远。今后,公司要以过硬的工程质量和商业信誉去参与市场竞争,不能再动‘歪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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